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264號
TPDV,104,訴,4264,2015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64號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廖淑愉柯建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