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961號
TPDV,104,訴,3961,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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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   告 台北市四維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振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台北市四維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真正事務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事務所為「臺北市○○區○○街 00號6樓」,經查並無此址,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 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頁),應認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 載明被告台北市四維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真正事務所 ,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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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