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28號
TPDV,104,訴,3028,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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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02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蔡興諺
被   告 葉承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叁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23條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按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與原告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美商花旗公司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民國98年7 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 號函核准在案 ,是美商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部分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應由 原告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8年12月14日向原告申請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下稱 吉享貸),帳號:4636705702362904,依吉享貸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10、11條約定,如被告未按期支付足額之應攤還 金額,除應繳付第10條約定之違約金外,尚應繳付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開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以年息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 入);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 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詎被告自104 年5 月8 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 前開約定書第14條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共積



欠原告貸款本金95萬950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 息、利息、逾期滯納金依序為2409元、4 萬3545元、2409元 ,共計100 萬6655元,及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利息未予 清償。
㈡又被告於95年6 月9 日向原告申請MASTER信用卡(卡號:55 20000138745401),依約被告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 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5條第2 項及第5 項所示之循環信用利息及逾期 滯納金;又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 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年息20%)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詎被告自 104 年5 月8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 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欠款本金5 萬 221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3110元,起息日前已結 算逾期滯納金1200元,共計5 萬6525元,及如附表編號4 至 5 所示之利息未予清償。
㈢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 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 1 號函、吉享貸申請書、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VISA /MASTER 卡簡易轉換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月 結單、白金卡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事證相 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593元
合計 11,593元
【附表】
┌──┬────┬──────┬──────────────┐
│編號│產品名稱│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 │ │(新臺幣/元) │(民國) │
├──┼────┼──────┼──────────────┤
│1 │吉享貸 │ 99,928 │自104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2.99%計算。 │
├──┼────┼──────┼──────────────┤
│2 │吉享貸 │166,000 │自104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6.99%計算。 │
├──┼────┼──────┼──────────────┤
│3 │吉享貸 │693,573 │自104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20%計算。 │
├──┼────┼──────┼──────────────┤
│4 │信用卡 │ 29,520 │自104 年5 月9 日起至104 年8 │
│ │ │ │月31日止,按年息15.59 %計算│
│ │ │ │;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
│5 │信用卡 │ 22,695 │自104 年5 月9 日起至104 年8 │
│ │ │ │月31日止,按年息15.79 %計算│
│ │ │ │;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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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