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08號
TPDV,104,訴,3008,2015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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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8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朱百強律師
      楊代華律師
      簡維克律師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嵇珮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貳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該 條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 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固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92號裁判意旨可稽,惟訴訟 標的之價額之核定,不受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是否可獲 勝訴判決所影響,係應以原告請求判決保護所可能獲得之利 益為準。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等語,可知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以 合併計算為原則,但如該數項標的有互相競合或選擇關係者 ,始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換言之,原告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縱有相互牽連或主從關係者,除符合同法第2項之規定外 ,該數項標的之價額亦應合併計算。又考諸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之立法緣由,係以附帶請求之標的與主訴訟 標的有主從及相牽連關係,且其請求權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 律關係存在而發生,故法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而專以主訴 訟標的之價額定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以期便捷,準此以觀 ,所謂訴訟標的間之主從或牽連關係,應以法律上之主從及 牽連關係為限,並不包括事實上之主從及牽連關係,而法律



上之主從及牽連關係之有無,則應以該主從或牽連關係之訴 訟標的是否基於同一基礎事實為判斷標準,若非同一基礎事 實,而僅係分別基於相牽連之事實,則該數項標的尚難認具 有法律上之主從及相牽連關係。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參與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之行動寬頻業務競標,於900MHz 、1800MHz頻段之原行動通信業者(即2G服務)之2G執照屆 期(即106年6月30日)前,提前開放各家電信業者就700MHz 、900MHz、1800MHz頻段參加4G競標,其中1800MHz頻段由被 告標得C1頻道共15MHz(上行1710MHz至1724.9MHz;下行180 5MHz至1819.9 MHz),原告標得C3頻道10MHz(上行1735MHz 至1744.9MHz;下行1830MHz至1839.9MHz)及C4頻道10MHz( 上行1745MHz至1754.9MHz;下行1840MHz至1849.9MHz)等頻 道。因上述頻道中之部分頻率為原行動通信業者(即2G服務 )使用中,須待原使用業者之2G執照到期(到期日均為106 年6月30日),或原使用業者於2G執照到期前自願繳回其2G 執照後,兩造方可受指配、記載於4G特許執照及使用該頻道 。而原告為求提早開始1800MHz頻段以發展4G業務,遂與被 告於103年6月18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雙方 分兩階段向通傳會申請繳回2G服務之頻率,俾使他方得或指 配使用。因原告就第2階段所涉及之頻段部分,業於103年12 月5日向通傳會申請繳回上行1715.1MHz至1721.3MHz;下行 1810.1MHz至1816.3MHz之頻段(下稱C1系爭頻段),並經通 傳會於104年3月25日決議核准通過,詎被告迄今遲未依系爭 協議書之約定向通傳會繳回其所使用上行1748.7MHz至1754. 9MHz;下行1843.7MHz至1849.9MHz之頻段(下稱C4系爭頻段 ),已違反系爭協議書第2項約定,而提起本訴。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於向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至1754.9MHz、下行1843.7 至1849.9MHz之頻道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前,不得 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行1715.1至1721.3MHz、下行1810.1至181 6.3MHz之頻道」;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立即向國家傳 播通訊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至1754.9MHz;下行1843. 7至1849.9MHz之頻率」,嗣於104年9月1日追加訴之聲明第 三項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億0,580萬 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原告主張之第一、二項聲明係本於 系爭協議書之約定而為請求;第三項聲明則係本於民法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及公平交易法第30條規定請求被告就其不正競 爭行為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並於104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追加民法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作為第三項聲 明之請求權基礎,因原告第一、二項聲明均係為取得C4系爭 頻段之使用權,其訴訟標的應屬同一;而第三項聲明係請求 被告給付其因上開不正競爭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並主張因 被告違反系爭協議書,亦須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責任等語,可知其損害賠償發生之原因事實,與被告有無違 反系爭協議書之義務有關,與第一、二項聲明有法律上之主 從及牽連關係,揆諸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又其訴之聲 明第一項為禁止被告使用C1系爭頻段,第二項為命被告向通 傳會繳回C4系爭頻段,屬財產權訴訟,依前揭意旨,應按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並無交易行為, 自無交易價額供本院核課裁判費,是本件應按原告就訴訟標 的及C4系爭頻段所有之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四、經查,原告103年9月起至104年5月3日止提供原告公司客戶 15MHz(包含700MHz之A2頻段及1800MHz之C4前段頻段)之4G 通訊服務所得之每月營業收入分別為附表一「每月4G營業收 入」欄編號1至8所載,每月4G行動電話淨益如附表一「每月 4G行動電話淨益」欄編號1至8所示,原告自104年5月4日起 增加使用C3頻段8.7MHz頻寬,提供客戶23.7MHz(包含包含 700MHz之A2頻段及1800MHz之C4前段頻段之15MHz,及C3頻段 8.7MHz,合計23.7MHz)之4G通訊後之每月營業收入分別為附 表一「每月4G營業收入」欄編號9至10所示,每月4G行動電 話淨益如附表一「每月4G行動電話淨益」欄編號9至10所載 。是原告每月每MHz所能獲得之淨益為1,397萬7,235元(計 算式詳見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未能使用系爭 C4頻段之期間應自起訴時即104年7月28日算至系爭協議書約 定被告應繳回系爭C4頻段之最末日即105年6月30日止,共計 11個月又3日,係原告就系爭C4頻段之所有利益應為9億6,19 1萬3,313元【計算式:(13,977,235元*6.2MHz *11月)+( 13,977,235元*6.2MHz*3/30月)=961,913,313元】。雖前 開算式係以原告2G、3G及4G之營業收入乘以原告4G營業收入 淨利率,以計算於原告主張被告應繳回系爭C4頻段期間內可 得利益,惟本院分別於104年8月24日以北院木民淨104年度 訴字第3008號函文、於104年9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及於104 年9月23日以北院木民淨104年度訴字第3008號函文(見本院 卷第51頁、第109頁反面、第156頁)多次促請原告提供其系 爭C4頻段收益以供本院參辦,原告仍遲未陳報,是以本院審 酌客觀證據而為前開認定。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9億6,191萬3,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萬8,784元。 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752萬5,7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五、原告雖另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向通傳會標得C4頻段 之標金117.15億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返還C4系爭頻段之6.2M Hz頻寬之價額,惟原告向通傳會標得C4頻段所支付之標金應 屬原告經營4G通訊服務之成本,非屬原告就C4系爭頻段所有 之利益,而原告請求被告向通傳會繳回C4系爭頻段之目的係 為增加4G通訊服務之營業收入,C4系爭頻段經原告使用後為 原告增加之淨益方屬原告就C4系爭頻段所有之利益,是本院 認應以原告經營4G通訊服務所獲得之營業收入,計算原告4G 通訊服務每月每MHz所能得獲利之淨益,作為計算原告就C4 系爭頻段所有之利益,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一:(單位:元)
┌──┬─────┬────┬───────┬───────┬───────┬───────┬───────┬───────┬───────┬───────┬──────┬──────┐
│編號│營業月份 │4G頻寬數│每季行動電話營│每月行動電話營│通傳會公告每月│每月4G營業收入│每季行動電話收│每月行動電話收│每季行動電話部│每月行動電話部│行動電話收入│每月4G行動電│
│ │ │ │業收入 │業收入(元以下│2G+3G通訊營業 │(b-c) │入合計(註) │入(元以下四捨│門淨益 │門淨益 │淨利率 │話淨益 │
│ │ │ │ (a) │四捨五入)(a │收入(c) │ │ (d) │五入)(d÷3=e│ (f) │(f÷3=g) │(g/e*100%)│(b-c) * ( │
│ │ │ │ │÷3=b) │ │ │ │) │ │ │ │g/e*100%), │
│ │ │ │ │ │ │ │ │ │ │ │ │(元以下四捨│
│ │ │ │ │ │ │ │ │ │ │ │ │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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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09月 │15MHz │15,674,704,000│5,224,901,333 │4,816,645,000 │408,256,333 │15,983,709,000│5,327,903,000 │2,993,582,000 │997,860,667 │18.73% │76,466,411 │
│ │ │ │(計算式如附表 │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三) │ │六) │ │十六) │ │十九 │ │ │ │
├──┼─────┼────┼───────┼───────┼───────┼───────┼───────┼───────┼───────┼───────┼──────┼──────┤
│ 2 │103年10月 │15MHz │16,065,062,000│5,355,020,667 │4,708,465,000 │646,555,667 │16,354,990,000│5,451,663,333 │1,565,977,000 │521,992,333 │9.57% │61,875,377 │
│ │ │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四) │ │七) │ │十七) │ │二十) │ │ │ │
├──┼─────┼────┼───────┼───────┼───────┼───────┼───────┼───────┼───────┼───────┼──────┼──────┤
│ 3 │103年11月 │15MHz │16,065,062,000│5,355,020,667 │4,348,239,000 │1,006,781,667 │16,354,990,000│5,451,663,333 │1,565,977,000 │521,992,333 │9.57% │96,349,006 │




│ │ │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四) │ │八) │ │十七) │ │二十) │ │ │ │
├──┼─────┼────┼───────┼───────┼───────┼───────┼───────┼───────┼───────┼───────┼──────┼──────┤
│ 4 │103年12月 │15MHz │16,065,062,000│5,355,020,667 │4,224,764,000 │1,130,256,667 │16,354,990,000│5,451,663,333 │1,565,977,000 │521,992,333 │9.57% │108,165,563 │
│ │ │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四) │ │九) │ │十七) │ │二十) │ │ │ │
├──┼─────┼────┼───────┼───────┼───────┼───────┼───────┼───────┼───────┼───────┼──────┼──────┤
│ 5 │104年01月 │15MHz │15,700,234,000│5,233,411,333 │3,914,217,000 │1,319,194,333 │15,959,601,000│5,319,867,000 │2,847,785,000 │949,261,667 │17.84% │235,344,269 │
│ │ │ │ │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
│ │ │ │ │ │十) │ │ │ │ │ │ │ │
├──┼─────┼────┼───────┼───────┼───────┼───────┼───────┼───────┼───────┼───────┼──────┼──────┤
│ 6 │104年02月 │15MHz │15,700,234,000│5,233,411,333 │3,658,821,000 │1,574,590,333 │15,959,601,000│5,319,867,000 │2,847,785,000 │949,261,667 │17.84% │280,906,915 │
│ │ │ │ │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
│ │ │ │ │ │十一) │ │ │ │ │ │ │ │
├──┼─────┼────┼───────┼───────┼───────┼───────┼───────┼───────┼───────┼───────┼──────┼──────┤
│ 7 │104年03月 │15MHz │15,700,234,000│5,233,411,333 │3,615,108,000 │1,618,303,333 │15,959,601,000│5,319,867,000 │2,847,785,000 │949,261,667 │17.84% │288,705,315 │
│ │ │ │ │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
│ │ │ │ │ │十二) │ │ │ │ │ │ │ │
├──┼─────┼────┼───────┼───────┼───────┼───────┼───────┼───────┼───────┼───────┼──────┼──────┤
│ 8 │104年04月 │15MHz │15,853,851,000│5,284,617,000 │3,418,103,000 │1,866,514,000 │16,088,090,000│5,362,696,667 │3,162,965,000 │1,054,321,667 │19.66% │366,956,652 │
│ │ │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五) │ │十三) │ │十八) │ │二十一) │ │ │ │
├──┼─────┼────┼───────┼───────┼───────┼───────┼───────┼───────┼───────┼───────┼──────┼──────┤
│ 9 │104年05月 │23.7MHz │15,853,851,000│5,284,617,000 │3,290,063,000 │1,994,554,000 │16,088,090,000│5,362,696,667 │3,162,965,000 │1,054,321,667 │19.66% │392,129,316 │
│ │ │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五) │ │十四) │ │十八) │ │二十一) │ │ │ │
├──┼─────┼────┼───────┼───────┼───────┼───────┼───────┼───────┼───────┼───────┼──────┼──────┤
│10 │104年06月 │23.7MHz │15,853,851,000│5,284,617,000 │3,144,586,000 │ 2,140,031,000│16,088,090,000│5,362,696,667 │3,162,965,000 │1,054,321,667 │19.66% │420,730,095 │
│ │ │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計算式如附表│ │ │ │
│ │ │ │五) │ │十五) │ │十八) │ │二十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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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包含行動電話收入、行動電話部門間銷售貨物及其他收入。附表二:
103年9月至104年6月之4G行動電話淨益總和 ────────────────────── =13,977,235 (15MHz*8月)+(15MHz*0.1月)+(23.7MHz*0.9 月)+(23.7*1月)
附表三:
103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行動電話收入46,129,078,000元-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行動電話收入30,454,374,000元=15,67



4,704,000元。
附表四:
103年度行動電話收入62,194,140,000元-103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行動電話收入46,129,078,000元=16,065,062,000元。附表五:
10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行動電話收入31,554,085,000元-104年1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行動電話收入15,700,234,000元=15,853,851,000元。
附表六:
103年9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122,811,000元+103年9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4,693,834,000元=4,816,645,000元。附表七:
103年10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112,450,000元+103年10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4,596,015,000元=4,708,465,000元。附表八:
103年11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84,194,000元+103年11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4,264,045,000元=4,348,239,000元。附表九:
103年12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83,029,000元+103年11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4,141,735,000元=4,224,764,000元。附表十:
104年1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72,824,000元+104年1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3,841,393,000元=3,914,217,000元。附表十一:
104年2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68,312,000元+104年2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3,590,509,000元=3,658,821,000元。附表十二:
104年3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66,747,000元+104年3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3,548,361,000元=3,615,108,000元。附表十三:
104年4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50,084,000元+104年4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3,368,019,000元=3,418,103,000元。附表十四:
104年5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40,484,000元+104年5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3,249,579,000元=3,290,063,000元。附表十五:
104年6月2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38,277,000元+104年6月3G行動電話營業收入3,106,309,000元=3,144,586,000元。附表十六:
103年1月至同年9月行動電話收入合計47,069,325,000元-103年1



月至同年6月行動電話收入合計31,085,616,000元=15,983,709,000元。
附表十七:
103年度行動電話收入合計63,424,315,000元-103年1月至同年9月行動電話收入合計47,069,325,000元=16,354,990,000元。附表十八:
104年1月至同年6月行動電話收入合計32,047,691,000元-104年1月至同年3月行動電話收入合計15,959,601,000元=16,088,090,000元。
附表十九:
103年1月至同年9月行動電話部門淨益10,162,822,000-103年1月至同年6月行動電話部門淨益7,169,240,000元=2,993,582,000元。
附表二十:
103年度行動電話部門淨益11,728,799,000元-103年1月至同年9行動電話部門淨益10,162,822,000元=1,565,977,000元。附表二十一:
104年1月至同年6月行動電話部門淨益6,010,750,000元-104年1月至同年3月行動電話部門淨益2,847,785,000元=3,162,9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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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