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270號
TPDV,104,消債補,270,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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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欽誠
法定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其康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10×34=4, 08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2年 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 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 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 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 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 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居屋處,聲請人「個人」所負 擔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 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請單獨列計聲請人個 人之費用,勿與家人(如配偶、子女)合計列計,並檢附相



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 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 ?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 額及剩餘債務金額各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 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約略說明毀諾當時每月 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 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95至101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 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八、聲請人應提出診斷證明書,並至其就醫之醫療院所申請自 102年10月起迄今之醫療費用明細。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2年、10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 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 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 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 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 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承德美藝有限公司負責人時之每月薪 資為何,承德美藝有限公司自99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 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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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德美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