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卓劍浩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3,7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10×34=3, 7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 年7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 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 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 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 ,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健保費、醫療費、房屋租金)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需 最新之契約並載明出租範圍及地址,如為不定期租賃之法律 關係,應提出出租人證明)、房屋租金繳納證明。四、聲請人應提出汽車行車執照、汽車照片、汽車價值證明或鑑 價證明,並說明是否為生財工具。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經濟困難原因,及於調解不成立 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 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中市○○區○○街000號 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 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00巷 00弄00號2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 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 證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 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以及說明與配偶間就子女扶養 費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十一、聲請人陳報積欠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60,000 元、 民間債權人李慶助300,000 元、卓然70,000元、劉文媛50 ,000元,聲請人應提出上開借款之借據、借款證明、交付 借款之證明、上開民間債權人之通訊地址及電話。聲請人 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 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 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 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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