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231號
TPDV,104,消債補,231,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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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品均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羅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 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一、戶籍地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是否即為現住地? 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28,0 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 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 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二、聲請人102年8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並請說 明每月領取業績獎金數額,並請任職公司出具證明文件。三、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高郁菁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四、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高郁菁吳羽晴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 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 出具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林佳潔高郁菁吳羽晴103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
六、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高郁菁吳羽晴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 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8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 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 、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 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 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高郁菁吳羽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8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8月止)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 任竹之萱企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事、 竹之羊食品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股東,請 提出上開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並請說明之:
(一)上開公司廢止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二)聲請更生之前五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三)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十一、聲請人之扶養親屬林佳潔高郁菁吳羽晴是否有與聲請 人同住?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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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之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之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