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宛儒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 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 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正本到 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侯泰安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應提出自己及其配偶10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均勿省略漏未提出);並說明依 其已提出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影本所載,有1筆來自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額11, 746元,該收入之性質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前 2 年間係先後任職於皮爾卡登、曼詩黛,每月薪資均約為 新臺幣(下同)32,000元,請提出薪資存摺影本或其他薪
資證明文件(諸如:扣繳憑單等)。另請聲請人釋明目前 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 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 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以資證明。如係 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 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 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 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其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所得為何?如其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 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到院。
七、聲請人應說明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是 否即為現住地?其所謂房屋使用(國宅)情形為何?若為 租賃關係,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 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 件;並請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 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共同分擔租金情事?又聲請人於聲 請更生前2 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 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 通費、個人通訊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等)之詳細計算 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 相關繳費收據等)。另若有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 、勞健保費支出?亦請併予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九、聲請人之受扶養親屬(即父母吳富雄、賴泰英)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102年度、103年度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併予 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投資狀況。
十、聲請人應說明自己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就分擔父母親扶養費 用之詳細計算方式(含項目、實際金額分配情形等)及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 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 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 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繼續領取臺北市低收入戶補助,每
月領取金額為何?除上開低收入戶補助外,聲請人及其 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2年6月26日 起至104年6月2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五、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自述書所載,關於債權人銀行 之債務發生原因為98年、99年間工作不穩定,故使用信 用卡、現金卡支付生活所需費用,惟聲請人嗣後於102 年7月至104年6月間每月約有32,000 元之薪資所得,何 以不思積極清償債務?又其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之債權種類為「保證債務」,欠款之經過情形 ?均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為何?
十六、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 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三陽中古機車照片、鑑價證明或價 值證明。
十八、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 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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