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太韋化學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讚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世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
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趙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具狀對被告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陳報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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