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14號
TPDV,104,建,114,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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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4號
原   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訴訟代理人 謝志裕
被   告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 明文。
二、依卷附兩造訂立之3份工程契約書第24條、第25條均約明: 「本合約所衍生之訴訟,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請求仲裁或以 台中市第一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54、63、71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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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