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4年度,43號
TPDV,104,家調裁,43,2015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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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調裁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廖承宇
代 理 人 陳俊翰律師
相 對 人 廖韋茹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孫春紅」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雅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並為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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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