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325號
TPDV,104,司聲,1325,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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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相 對 人 翔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發文日期)通 知聲請人於五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 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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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