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235號
TPDV,104,司聲,1235,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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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黃義勛
相 對 人 林孟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1 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萬6,04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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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