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劉浩暎
劉仁祥
劉仁和
劉雅惠
劉淑惠
劉慧娥
聲 請 人 劉仁龍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劉剛俊之父母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