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沈孟賢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惠姿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陳報處理被繼承人陳惠姿
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民法第1179條、第1181條及
第1182條規定相關遺產管理人職務參照)。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