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579號
TPDV,104,司繼,1579,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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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沈孟賢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惠姿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陳報處理被繼承人陳惠姿
   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民法第1179條、第1181條及
   第1182條規定相關遺產管理人職務參照)。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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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