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6730號
TPDV,104,司票,16730,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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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730號
聲 請 人 李麗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湘蘋大高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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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高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