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4778號
TPDV,104,司票,14778,201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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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778號
聲 請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筠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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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