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6年度,61號
CHDM,106,簡附民,61,201708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賴慧鈴
被   告 王德星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74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