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40號
TPDV,104,司拍,340,2015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進洋
相 對 人 楊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2,09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131年9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契約約定,並經登記。相對人於 101年11月27日起陸續向聲 請人借款 2筆合計1,309萬7,000元,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僅攤還部分本金13 4萬6,319元,及繳付利息至104年5月25日及6月6日,即未再 依約履行,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75萬0,681 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相對人擔任第三人華聯煤氣 分裝有限公司(下稱華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於102年8月19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合計594萬元,華聯公司僅攤還部 分本金7萬5,863元,及繳付利息至103年10月2日及11月11日 ,即未再依約履行,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586 萬 4,137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又相對人擔任第三人 宏鼎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鼎盛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於103年1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筆合計500萬元,宏鼎 盛公司僅攤還部分本金145萬3,110元,及繳付利息至104年6 月28日及7月6日,即未再依約履行,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354萬6,890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2份、保證書1份及撥款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 4份、保證書1份及借據2份、撥款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 2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以上均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 104年10月16日(發文日期



)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 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鼎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