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657號
TPDV,104,司催,1657,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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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林敏男(即林黃寶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掛失函之發行公司名稱與股票分配協議
  書之持有公司名稱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應與股票掛失函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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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