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聲 請 人 林敏男(即林黃寶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股票掛失函之發行公司名稱與股票分配協議 書之持有公司名稱不符,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應與股票掛失函相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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