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志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惟水電有限公司、鄒昌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名稱。二、釋明對鄒昌興之請求依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