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10號
TPDV,104,司促,20010,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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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志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惟水電有限公司、鄒昌興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正確名稱。
二、釋明對鄒昌興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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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