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999號
TPDV,104,司促,19999,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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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99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繼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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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