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987號
TPDV,104,司促,19987,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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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游正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萬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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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