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891號
TPDV,104,司促,19891,201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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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妙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傑貴(原名許貴傑)、許張建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借款契約、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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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