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瑞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汪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陸佰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柒
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三)
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