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806號
TPDV,104,司促,19806,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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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瑞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汪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陸佰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柒
  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三)
  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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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