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800號
TPDV,104,司促,19800,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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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紐因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怡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房志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
  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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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紐因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