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紐因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怡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房志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
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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