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783號
TPDV,104,司促,19783,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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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IDA FIRDAU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伍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借款期間所生利息再滾入原
  本計算利息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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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