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IDA FIRDAU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伍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借款期間所生利息再滾入原
本計算利息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