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王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進億
人 5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秀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貳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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