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582號
TPDV,104,司促,19582,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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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 理 人 王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進億
人           5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秀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貳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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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