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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