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金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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