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330號
TPDV,104,司促,19330,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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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成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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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