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7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耕州(即黃天進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請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票據以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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