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276號
TPDV,104,司促,19276,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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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耕州(即黃天進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票據以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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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