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沛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順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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