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媛婷
李祐泓
薛人俊
李昶輝
曾建勳
梁哲維
黃亨文
鄭鎰鋒
錢穎蓁
倪志成
王士豪
李科漢
黃家寶
蔡雨純
姜崇熙
王鳴菲
上十六人共
同送達代收人 姜崇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
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以一狀共
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
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
欠工資等案,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
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
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16位,扣除已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7,500元,始為適法。
二、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章。如欲委任他人代理,應出具委任狀
。
三、陳明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之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
四、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係受僱於債務人蘑菇數位娛樂股
份有限公司,廖宜財僅為該公司負責人,非僱傭契約之當事
人,請釋明對廖宜財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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