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261號
TPDV,104,司促,19261,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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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昌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1號)
(一)緣債務人曹昌裕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9 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
   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適用利
   率計算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 年8 月31日前,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算,於104 年
   9 月1 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 )
   計算),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另依99年10月起依信
   用卡定型化契約所示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 年9 月29日止共計結帳新臺
   幣103,729 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3,073元為自民
   國97年7 月9 日起至民國104 年9 月29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51,706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8,950 元為違約金。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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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