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128號
TPDV,104,司促,19128,201510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仁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