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029號
TPDV,104,司促,19029,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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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誌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每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
  收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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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