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誌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每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
收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