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三、請陳明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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