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007號
TPDV,104,司促,19007,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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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三、請陳明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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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