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939號
TPDV,104,司促,18939,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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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福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福懋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966元│0000000000│09月 18日  │      │點七九    │
│  │   │207    │起     │      │       │
├──┼───┼─────┼──────┼──────┼───────┤
│ 002│新臺幣│蔡福懋 456│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1782 │0000000000│09月 18日  │      │點七九    │
│  │元  │207    │起     │      │       │
├──┼───┼─────┼──────┼──────┼───────┤
│ 004│新臺幣│蔡福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63600│0000000000│09月 18日  │      │九九     │
│  │元  │708    │起     │      │       │
├──┼───┼─────┼──────┼──────┼───────┤
│ 005│新臺幣│蔡福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80469│0000000000│09月 18日  │      │點九九    │
│  │元  │708    │起     │      │       │
├──┼───┼─────┼──────┼──────┼───────┤
│ 006│新臺幣│蔡福懋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46138│0000000000│09月 18日  │      │       │
│  │元  │708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9號)
  緣相對人蔡福懋於民國91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395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蔡福懋於民國99年7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9月17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3378元及費用3973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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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