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銘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珍國
郭慧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佰零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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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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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郭慧伶、陳│自民國104年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一點│
│ │60904 │俊銘、陳珍│月1日起 │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國 ├──────┼──────┼───────┤
│ │ │ │自民國104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慧伶、陳│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904 │俊銘、陳珍│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國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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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8914號)
(一)緣債務人陳俊銘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陳珍國及
郭慧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5530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俊銘自10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090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珍國及郭
慧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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