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903號
TPDV,104,司促,18903,201510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繼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