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書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
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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