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830號
TPDV,104,司促,18830,201510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8830號)
(一) 債務人周國慶於民國98年9 月8 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3596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