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四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在台南縣六甲鄉○○路四一六號「網路家族生活 館」之負責人,明知「賭神二000」電腦遊戲軟體著作權係由告訴人歐樂影視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原著作權人博亞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之產 品,竟未經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即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初某日,擅自重製盜 版電腦軟體「賭神二000」於電腦主機,放置在前開場所內供不特定人租用後 操作觀賞並公開上映。迨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十三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載有 前開盜版軟體之電腦機組共三十四部等物,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 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 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 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依同法第 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訴,揆諸 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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