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740號
TPDV,104,司促,18740,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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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智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志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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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