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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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1870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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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年 息│
│ │(新臺幣)│ │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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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574元│104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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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8,801元│104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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