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703號
TPDV,104,司促,18703,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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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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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司促字第1870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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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年  息│
│  │(新臺幣)│        │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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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574元│104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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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8,801元│104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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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