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德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貳
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