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674號
TPDV,104,司促,18674,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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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富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映達視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張明雄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到院。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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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達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