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鄭富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映達視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對張明雄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到院。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