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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