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534號
TPDV,104,司促,18534,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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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展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歆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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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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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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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50,000元     │10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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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00,000元     │103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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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00,000元     │10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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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